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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(一、气象预报、警报的发布与管理)
发布时间:2009-9-25 16:33:05   点击:514

1、发布、管理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、《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》、《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》。
2、发布权限
各类天气预报、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权限归市气象台、市专业气象台,实行各类气象预报、灾害性天气警报、专业专项气象预报、短期气候预测、城市环境气象预报、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。
3、发布内容
全市各类天气预报、灾害性天气警报、专业专项气象预报、短期气候预测、城市环境气象预报、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。
4、发布范围
发布本地(市)范围内各类气象预报警报,转发全省和其他城市的各类气象预报、警报。
5、发布途径
通过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信函、传真电话、“96121”自动答询电话(固定电话、移动手机、联通手机均可)、手机短消息、电子显示屏等发布各类天气预警报和专业专项预警报。
6、办理程序
(1)凡需要提供专业专项气象科技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,到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办理;
(2)凡需要转发天气预报的单位,持单位证明到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办理。
7、管理方式
对转发天气预报的单位实行转发许可证管理制度,并严格执行双方签定协议所规定的转发内容、时次,每年必须办理年审手续。
8、责任部门:市气象台

联系电话:0556-5313237

监督电话:0556-531353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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